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陆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方进明诉被告陆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35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拖欠的款项人民币3026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利息11232.91元(以302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8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为2681.74元;以32941.74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暂计到2024年3月19日为8551.17元)合计41492.91元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13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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