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建华:
原告司琼诉被告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司琼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司琼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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