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小华:
原告严国成诉被告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李小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严国成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支付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严国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4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3434元,由原告严国成负担515元,被告李小华负担29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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