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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9 17:56:18 浏览次数:99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峰:

    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板租金计算至2023年12月31日的53625元。另给付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钢板总量为50块,按5元/日/块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钢板之日的租金。二、被告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钢板进出场费用合计2000元,上下钢板费用合计5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合计7500元。三、被告周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的50块钢板。如被告周峰不能返还,则应按4000元/块的标准承担原告常州翔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块钢板损失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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