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清美、张益民:
本院受理原告邓鹏飞诉被告姚清美、张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17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从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的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4倍的LPR计算从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8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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