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嵇红卫:
原告毛许娜诉被告嵇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嵇红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毛许娜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6日起,按年利率14.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毛许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元,由原告毛许娜负担77元,被告嵇红卫负担3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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