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洪:
本院受理原告马小芽诉被告江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 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 苏0413民初462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 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整。2、请求判令被 告承担并支付原告借款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起 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并支付律 师费2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 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 定于2024年08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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