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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洪英诉被告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3 10:01:03 浏览次数:486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志:

    原告徐洪英诉被告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洪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洪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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