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金坛浩茵奶牛养殖场、崔进好、黄兰凤:
原告于荣山诉被告常州金坛浩茵奶牛养殖场、崔进好、黄兰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金坛浩茵奶牛养殖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于荣山货款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崔进好、黄兰凤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元,保全费770元,合计2446元,由被告常州金坛浩茵奶牛养殖场、崔进好、黄兰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六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