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艺彬:
原告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温德琼诉被告张杰、郭艺彬、李伟祥、杨传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金坛恒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温德琼撤回对被告郭艺彬、李伟祥、杨传江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