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静:
原告倪云诉被告赵鸣、吴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撤销被告吴静、赵鸣之间转让(2021年12月22日转移登记)案涉苏D865LA林肯轿车的行为。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1145元,合计1245元,由被告吴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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