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庆:
原告舒梅英诉被告周建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建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舒梅英返还借款20000元,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建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