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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6/16 10:48:03 浏览次数:47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徐福美:

    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福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徐福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7529.26元,支付逾期利息3830.4元、罚息1262.84元、复利292.52元(暂计至2024年2月28日止),并支付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之和不超过按年利率 24%计算的数额)。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1124元、保全费620元,合计1744元,由被告徐福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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