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潘珊:
本院受理原告高鑫诉被告潘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30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36万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以11.36万元为基数,按照12%的年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律师费用由被告承担;4、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12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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