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斌:
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38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整。2、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自2023年1月21日起计算,直至本息还清为止。(2023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1日的利息为24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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