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福洪:
蔡青改与杨福洪、江苏常金智行新能源有限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诉前调2847号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蔡青改因交通事故受伤,受伤处股骨头坏死,行全髋关节置换手术。现向本院申请对因髋关节置换造成的伤残等级、人工关节维护、营养期、护理期、误工期及股骨头坏死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联进行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7月16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1号楼东大厅接待室对蔡青改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并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逾期则依法移送鉴定。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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