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玉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行诉被告陈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261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要求判决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22502.9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1月29日),律师代理费21858元,暂计算为1044360.95元,另承担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2、要求判决原告有权以被告抵押的金坛区碧水华庭39幢甲单元101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债权数额150万内优先受偿;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8月0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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