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志:
原告徐洪英诉被告江苏御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曹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1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洪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洪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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