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39号
中辰信创(湖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执行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汇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马哲刚、苗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139号举证通知书。本院(2024)苏0413执异139号举证通知书载明:申请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以中辰信创(湖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汇新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并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追加中辰信创(湖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请你公司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相关明材料,逾期提交或无证明材料的,你公司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