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素根:
原告李严严诉被告王素根、常州市佰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7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李严严撤回对被告王素根、常州市佰鑫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严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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