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安明富:
原告常州市一起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明富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一起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一起租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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