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吕菊香、吕明军:
原告夏银泉诉被告吕菊香、吕文军、吕明军、夏明辉赡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夏银泉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32元,不予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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