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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金生诉被告姚来洪、宋德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5 17:39:03 浏览次数:11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姚来洪、宋德莉:
    原告许金生诉被告姚来洪、宋德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姚来洪、宋德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许金生支付尾欠报酬15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4660元,由被告姚来洪、宋德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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