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景俊俊:
原告尤雯俊诉被告景俊俊、第三人刘兵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2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尤雯俊撤回对被告景俊俊、第三人刘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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