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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超诉被告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24/7/1 16:51:09 浏览次数:303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

    本院受理原告李超诉被告常州德沅铭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王钢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139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归还款项158028元及利息(以158028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0元;3、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函费500元;4、诉讼费、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2日上午9时15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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