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民初1589号
吴静:
本院受理原告倪云诉被告赵鸣、吴静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后,以(2024)苏0413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书已经通过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因被告赵鸣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589号的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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