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金坛区金城老尹建材经营部与孙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24/7/16 17:54:22 浏览次数:363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45号

孙静华:

    本院在执行金坛区金城老尹建材经营部与孙静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070921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建芬对本院执行你名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蠡河花园A区47号302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建芬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