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4)苏0413执异145号
孙静华:
本院在执行金坛区金城老尹建材经营部与孙静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820709212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史建芬对本院执行你名下位于宜兴市宜城街道蠡河花园A区47号302室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413执异14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驳回案外人史建芬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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