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洪诉被告李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414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基准利率的6%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计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2024年4月26日,暂计利息:2418.91元;及自2024年4月2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期间的逾期利息);2、请术贵院依法判令本案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8日下午15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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