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旭杨: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金山汽车维修中心诉被告张旭杨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10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维修款计人民币13480元;并从即日起按本金13480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8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薛埠派出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