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恺:
本院受理原告史世俊诉被告王恺、葛鑫、赵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07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按照合伙比例返还原告已垫付款项1388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347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1041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按照合伙比例返还原告己垫付款项1060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26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795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按照合伙比例返还原告己垫付款项49200元并承担利息(计算标准以123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5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以36900元为基数从2024年2月27日起按同期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为止);4、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0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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