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怀科:
原告张春明诉被告王怀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王怀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春明借款33000元及该款自2024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4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怀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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