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2024)苏0413民初3513号
朱网民: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朱网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朱网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保险代偿款48812.38元、保险费5064.58元,合计53876.9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876.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3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朱网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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