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友联(金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友联(金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6元,由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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