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周菊明:
原告韩文卫诉被告周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周菊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文卫劳务费人民币27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4元,由原告韩文卫负担26元,被告周菊明负担488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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