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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旺峰包装制品(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16 18:02:27 浏览次数:37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旺峰包装制品(常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旺峰包装制品(常州)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6046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1604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2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6162元,由被告常州环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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