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云英、史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史月娣诉被告王云英、史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53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向被告一、被告二立即连带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并要求其连带共同承担该借款利息自2022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月息130元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8日上午9时1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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