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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文婷、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普通合伙)、吕国琴:
原告徐小平诉被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王文婷、王小兰、王保祥、常州市金坛区海塑物资经营部(普通合伙)、吕国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3)苏0413民初41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驳回原告徐小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徐小平。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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