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马盼清:
原告丁三成诉被告马盼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44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马盼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丁三成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250元,并赔偿以人民币225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被告马盼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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