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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杨诉被告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王付军、任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6 18:07:05 浏览次数:445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

    原告余杨诉被告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王付军、任杰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余杨尾欠货款人民币203678元,并承担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2023年8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王付军对上述第一项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6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6026元。由被告常州市鑫铭管业有限公司、王付军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O二四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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