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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建明:
原告丁素凤诉被告吴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1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丁素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586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77元,合计6063元,由原告丁素凤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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