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施杰浩:
原告袁金炳诉被告施杰浩、祝羊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施杰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袁金炳返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祝羊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祝羊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施杰浩追偿。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30元,合计人民币880元,由被告施杰浩、祝羊羊共同负担(此款原告袁金炳已预交,被告施杰浩、祝羊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袁金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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