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虞俊俊:
原告耿德新诉被告虞俊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虞俊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耿德新返还借款人民币35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4元,由被告虞俊俊负担(此款原告耿德新已预交,被告虞俊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耿德新)。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