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彭浩源:
原告赵叶龙、周志琴诉被告彭浩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依法按原告赵叶龙、周志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叶龙、周志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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