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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庄海波诉被告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22 17:49:25 浏览次数:58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李建平:

    原告庄海波诉被告李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李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庄海波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9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4元,由被告李建平负担(此款原告庄海波已预交,被告李建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庄海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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