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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诉被告吴四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4/7/22 17:58:42 浏览次数:7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吴四儿:

    原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诉被告吴四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37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吴四儿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支付货款人民币10048元,并承担自2024年4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元,由被告吴四儿负担(此款原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已预交,被告吴四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金坛区金城小丁建材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2元。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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