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建锋:
本院受理原告众能联合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533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租金123650元、运费13390元、维修费200元,共计137240元及承担违约金(以12365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9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代理费6345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9日上午9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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