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段琴仙: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水北本虎五金建材店诉被告段琴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548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人立即支付原告为其装修房子欠款5600元整。二、被告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曰至还清欠款止按月息1分计算欠款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19日上午10时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水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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