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人强:
殷冬梅与赵人强、常州市金坛区天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诉前调7346号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殷冬梅因交通事故受伤,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要的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营养期等事项进行鉴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8时4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1号楼东大厅接待室对殷冬梅提供的材料进行质证并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逾期则依法移送鉴定。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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