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钢:
本院受理原告湖州康山街道楷枫五金商行诉被告王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822号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9050元,并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曰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2024年09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朱林派出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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