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常州云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韩钦:
原告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云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韩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单位)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413民初5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常州云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货款491850元及资金占用费(以49185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LPR标准计算)。二、被告韩钦对被告常州云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鑫田柴油机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46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70元,合计7416元,由被告常州云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韩钦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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